6月9日,就欣泰电气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公告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相关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回应称,证监会将持续关注兴业证券先行赔付工作的后续进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邓舸表示,证监会了解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该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正式启动兴业证券通过专项基金先行赔付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经济损失的相关工作。
邓舸表示,证监会注意到兴业证券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设立公告中,有针对性地做了安排,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付适格投资者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外,还参照《合同法》关于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申购新股后一直持有到退市的投资者可按照其申购价格赔偿持有损失,并受让对应新股。
据邓舸介绍,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已经牵头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兴业证券成立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协调小组,为本次先行赔付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并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帮助适格投资者充分利用交易平台和资金结算渠道,在短时间内完成赔付金额确认、和解承诺函签署、赔付资金划转工作。
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2015年11月份重启新股发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因欣泰电气发行时间在2014年1月份,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并未做先行赔付承诺,但兴业证券主动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解决投资者损失赔付问题。对此,证监会表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