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这是新疆首个本地化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秦维介绍,条例旨在通过地方立法对物业管理予以补充、细化,制定一部符合新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针对广大业主关心的小区车库、车位不足等问题,此次颁布的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库、车位总量少于业主总数或者需要数的,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明确取得车库、车位的方法;车库、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出租,但不得出售。
此外,条例对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专门提出了要求: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等级应当符合自治区的规定;政府在商品住宅小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户无法单独选择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对保障户交纳物业服务费给予补助。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老旧住宅区,条例中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老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消防、文化体育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改造资金,由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