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单独成立专门监管处“排雷”关联交易风险后,昨日,保监会又针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通知来看,保监会将从关联交易市场行为角度入手,采取穿透式监管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并明确四大监管措施,让利益输送、侵害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无所遁形。
近年来,保险投资主体日渐多元化、资金运用渠道拓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种类和规模迅速增长,但同时,关联交易在比例控制、信息披露、风险管控甚至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风险也在积聚。为了对关联交易常态化、制度化管理,保监会从去年开始便接连出台文件“打补丁”,昨日下发的《通知》进一步了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原则,完善配套措施。
《通知》明确,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穿透监管原则,从严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追溯穿透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实际权益持有人,下溯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包含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方资产,并且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所形成的关联方(已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除外)与保险公司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也纳入监管。
同时,《通知》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统筹管理。要求保险公司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且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成员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等管理层有关人员。
针对以统一交易协议方式签订的与同一关联方发生的具有持续性、多发性特点的关联交易,《通知》对协议内容、形式、期限、审查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统一交易协议中应当包含关联交易控制条款,并符合穿透审查的要求。
《通知》还增加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将风险控制端前置,明确规定对违规关联交易或存在潜在风险的关联交易,保监会可以采取公开质询、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等监管措施。
《通知》明确建立“责任到人”的审核和追责机制,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层层审核,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应当清晰留痕并存档,对关键环节负责人进行层层追责。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完善关联交易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大关联交易监管力度,维护保险行业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