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委发布分享经济指导意见: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监管
本报记者 夏旭田 实习生 钟华 北京报道
导读
分享经济领域对反垄断问题应该持审慎态度对待。对于分享经济平台垄断的防范应从互联网平台及平台应用两个角度来看,在这个层面上,互联网领域的垄断问题有其特殊语义。
7月3日,发改委、工信部等八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要求清理规范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
对于平台企业,意见要求,加强对部分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鼓励和引导分享经济企业开展有效有序竞争,鼓励和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有序“走出去”。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发布《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6年中国分享经济市场交易额达到3.45万亿,同比增长103%;未来几年我国分享经济仍将保持年均40%左右的高速增长,到2020年分享经济交易规模占GDP比重将达到10%以上;未来十年,我国分享经济领域有望出现5-10家巨无霸平台型企业。
放宽市场准入
意见表示,分享经济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其正在加快驱动资产权属、组织形态、就业模式和消费方式的革新。
分享经济强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倡导共享利用、集约发展、灵活创新的先进理念;强调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弹性匹配,实现动态及时、精准高效的供需对接;强调消费使用与生产服务的深度融合,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发展模式。
然而,这与不少传统产业存在利益矛盾,也与不少现行监管制度存在冲突。参与意见讨论的一位专家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因为上述原因,分享经济一直面临着“规范的多、鼓励的少”的窘境。
以各地出台的网约车管理细则为例,尽管国家层面对网约车持鼓励态度,但多数城市在制定政策时,都从车辆标准、司机资质、平台条件、申请程序、保险要求、顺风车限制等方面细化了国家层面的有关规定,甚至对司机户籍、车辆轴距、排量等方面设置了众多不必要的准入障碍。
意见表示,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发展与监管并重,积极探索推进,加强分类指导,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协同治理,健全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强化发展保障,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准入方面,意见要求加强部门与地方制定出台准入政策、开展行业指导的衔接协调,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破除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清理规范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拟出台各项市场准入、监管措施,必须事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开展咨询评估,提高政策透明度。
释法、修法方面,意见要求,按程序及时调整不适应分享经济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在相关立法工作中,根据国家有关战略部署和分享经济发展特点进行设计,加强制度与监管的适应性。根据需要及时研究制定分行业分领域分享经济管理办法。
长期研究分享经济的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享经济推出以来,对传统的非分享的方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怎么解决新旧经济的矛盾备受争议,他认为,在这一问题上,这一意见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即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刚出现的时候肯定有很多不完备的地方,但整体上应该按照“先发展、后规范”的精神来治理。
意见要求,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
姜奇平表示,按照传统的方式对分享经济加以治理非常容易出现政府失灵或者市场失灵。意见的一大亮点是引入了平台企业这一主体,平台代表着社会治理,社会可以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发挥其独特作用,调动了政府的、社会的和市场的协同治理,既保证了国家利益和效率,同时又有利于发挥平台的积极性,分担治理责任,同时又能保护消费者权益。
“分享经济发展本身就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它是创造社会价值的,发展分享经济还应该放在中央一直倡导的共享发展理念,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来审视。”上述专家表示。
加强对分享经济平台企业垄断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表示,将鼓励和引导分享经济企业开展有效有序竞争,切实加强对分享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营造新旧业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严禁以违法手段开展竞争,严厉打击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在分享经济相关领域,频频发生占据巨大市场份额的企业合并或收购的案例:美团与大众点评、58同城与赶集、携程与去哪儿、滴滴与快的合并,这些合并造就了多个细分市场的寡头,也引起了更多的讨论,主管部门也对部分企业进行了约谈和调查。
未来,是否会对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收紧监管?姜奇平认为,目前仍难下定论,从互联网近二十年来的经验来看,互联网在经营集中度上有其特殊性,即平台的经营比较集中,占市场份额较大,这是不是垄断仍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来作为一个裁决依据。
在他看来,分享经济领域对反垄断问题应该持审慎态度对待。对于分享经济平台垄断的防范应从互联网平台及平台应用两个角度来看,在这个层面上,互联网领域的垄断问题有其特殊语义。
“互联网的特征主要是平台企业相对集中,而平台上的增值应用可能是完全竞争状态,也就是说,平台竞争是一回事,但在平台之上,应用的竞争我认为更为重要。因为这些应用可以通过竞争提高效率,产生增值服务;而且平台汇集了消费者需求,使新的业务更加贴近消费者,也更加符合政府倡导的高品质服务,这就不具备垄断所带来的危害。”他说。
姜奇平表示,一般而言,垄断带来的危害主要是影响效率、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互联网平台企业必须处理好这些矛盾。如果平台上的增值应用发展缓慢,后者平台经营业务单一,平台又高度集中,影响消费者利益,就容易造成垄断。(编辑:何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