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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适当性管理具体要求将实现统一

[2017-06-29 09:13:41] 来源:中证网 编辑:佚名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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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配套发布6大类业务参考模板,为基金行业贯彻落实证监会2016年底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配套发布6大类业务参考模板,为基金行业贯彻落实证监会2016年底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供指导。

  《指引》明确新老划断安排

  《指引》的实施是一个长期过程,为逐步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标,协会在实施通知中明确了“新老划断”的安排:自《指引》实施之日起,基金募集机构向新客户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高于其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需按《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不受影响,继续进行。

  同时,协会鼓励募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作出妥善安排,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协会还指出,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在《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相关系统改造。而针对开放式基金场内份额的交易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须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适当性自律规则执行。

  此外,为配合《指引》实施,协会还配套发布了投资者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转化表等6大类业务参考模板。

  统一基金行业适当性管理具体要求

  据悉,我国目前已在多个金融产品市场初步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体系,银行理财、信托、证券、基金等都在不同层面出台了适当性的制度要求。

  具体到基金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监会2007年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规范公募基金的适当性管理;协会2016年发布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也特别强调在募集环节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的义务。

  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按照《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职责范畴,结合原有业务规范,统一了基金行业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引导经营机构提高投资者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具体来看,《指引》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指导行业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统一公私募基金适当性管理实施标准,加强投资者保护;二是落实基金募集机构适当性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底线监管的要求,鼓励募集机构间的有序竞争;三是充分尊重行业实际,简化操作步骤和流程,减轻机构和投资者负担;四是新老划断;五是鼓励经营机构稳步落实适当性管理的新要求,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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