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基金法》实施并将创投基金“划入”证监体系监管的三年多时间里,国内创投基金的发展获得了进一步壮大。
实习记者 朱银双 北京报道
在《基金法》实施并将创投基金“划入”证监体系监管的三年多时间里,国内创投基金的发展获得了进一步壮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了解到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拟登记的创业投资管理人989家,已备案创业投资基金2966只,实缴规模4911.4亿元,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数量与规模较2015年分别增长100%和107%。
7月6日,中基协会长洪磊在“创业投资及早期投资百人论坛-中国私募行业百人论坛”上表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IPO常态化的背景下,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
在行业发展提速下,部分创投基金投资项目也实现了较高的回报。统计显示,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在协会备案的创投基金投资退出项目达953个,退出本金93.16亿元,实际退出金额245.22亿元,平均投资期限38.5个月,平均回报率达163%。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证监会、中基协近年来不断促进和完善创投基金自律监管,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和制度红利供给,成为促进创投行业发展的内在原因;与此同时,中基协未来还将不断推动私募市场参与方的“三重博弈”,以此完善创投基金的市场化监管体制。
“供给”规范性与制度红利
中基协近年来建立并强化的备案自律管理,对私募行业起到了优胜劣汰的效果。
“(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即‘25公告’)实施后,先后近1.3万家无展业意愿的私募机构登记信息被注销,但从产品数量和管理规模来看,行业发展热情并未受到影响,优胜劣汰效果明显,行业环境得到净化,社会形象得到提升。”洪磊表示。
在业内人士看来,正是因为天使投资、创投等早期投资活动本身与资本市场有着较高程度的关联,因此这也让并入证监会及中基协的自律监管框架的创投基金获得了更多政策支持。
“创投通常也要以IPO、并购等证券化的途径实现退出,和资本市场的相关性非常高。”北京一家PE机构负责人表示,“而在证监会、协会自律备案监管下的三年多来,整个行业的规范度、运作流程标准都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同时证监会也对创投活动实现了全链条、全周期的监管覆盖。”
例如,有关创投基金的税收等政策优化的标准和条件日前就被证监会所明确。
7月7日,证监会在私募基金监管问答中明确了创投基金能够享受最新财政部税收优惠试点的条件,其中创投基金投资额高达70%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设置了创投基金应该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等行业门槛。
另一方面,让部分创投基金和拟上市公司“头疼”的“三类股东”等细节问题,也有赖于证监体系的稳妥推进与化解;洪磊7月6日表示,关于三类股东问题,协会已经积极反映,并提出了解决思路,而证监会、发行部也在积极研究。
“协会将从登记备案开始,严格按基金法要求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管理,保证机构产品、信息规范透明、真实有效,在此基础上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洪磊表示。
“按照《基金法》,契约型的基金能够向前推动,能够享受跟合伙人型基金一样的待遇,可能工商局的一些繁琐手段,大家都可以回避,统一到登记和备案下。”中基协法律部总监邓寰乐也指出,“协会也在积极推动这个事情。现在发行部和新三板的领导都表态,要认真地积极地研究这个问题。”
“三类股东问题的出现既由大资管时代的出现而引发,但同样也因为私募产品监管的统一而得到逐步化解。”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券商投行人士指出,“拟IPO企业的三个产品股东,究其实质仍然是创投基金,在《基金法》、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统一框架下监管,在这个条件下化解这一问题的阻力,也比跨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效率更高。”
推进三重博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基金业协会针对包括创投基金在内的私募行业下一步监管思路,是依靠市场参与方在登记备案、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三个环节的“博弈”,来进一步强化私募基金的信用约束机制。
“一是在登记备案环节,以法律意见书为载体,私募基金管理人与中介机构相互博弈。二是在基金募集环节,以基金合同为载体,管理人与投资人的相互博弈。三是在投资运作环节,以信息披露为载体,资本市场买方与卖方的相互博弈。”洪磊介绍称。
在业内人士看来,推动市场参与方间的博弈,其主要原因在于私募行业体量庞大且不断扩张,而若要坚持市场化监管思路,仅仅依靠监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足的。
“目前整个一级市场的私募管理人就有上万家,如果都需要监管部门插手具体监管事宜,一方面会让监管成本不断提高,影响行业发展速度,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私募市场信用体系的培育。”前述PE机构负责人表示,“只有推动监管的自发性、自律性,才能改变可能出现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
事实上,洪磊也在讲话中流露出中基协对待私募基金监管的市场化态度。
“基金业协会的工作重点就是提供透明的登记备案标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有效的事中、事后监测处罚,保障市场主体的博弈秩序和博弈环境,让市场主体真正回归市场,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关注的焦点从监管部门回到自身的信誉,客户利益和实体经济的需求。”洪磊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