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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后尘埃落定

[2017-07-12 08:22:10] 来源:东方财富网 编辑:No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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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7年7月10日,作为此前若干提起索赔的海润光伏投资者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收到了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海润光伏的上诉,维

  2017年7月10日,作为此前若干提起索赔的海润光伏投资者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收到了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海润光伏的上诉,维持此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投资者一审胜诉判决。

  法院下达终审判决

  据悉,在此前的4月份,海润光伏也曾撤回针对投资者部分一审胜诉判决的上诉,并且主动支付了部分投资者的赔付款项,但仍有部分投资者赔付款项没有支付,目前正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与此前海润光伏撤回上诉导致判决生效不同的是,此次是高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导致海润光伏投资者索赔案判决的生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海润光伏公司前三大股东在《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发布前10天,通过《分配提案》提出高比例转增提案,并进而发布《分配预告》。此时,海润光伏公司2014年的经营状况为巨额亏损,但相关《分配提案》、《分配预告》中关于高比例转增的理由却为“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一致认为前述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海润光伏公司前三大股东在公司经营巨额亏损的情况下,提出高比例转增提案,且相关公告陈述的分配理由未真实描述海润光伏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足以使广大投资者误认为海润光伏公司系在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高比例转增,进而对投资决定产生重要影响。相关公告发布后,海润光伏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实产生了较大波动。因此,海润光伏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分配预告》中披露信息,属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中的误导性陈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是收到了部分案子的终审判决,后续数百个案子的终审判决都会陆续下达。判决结果不会有差异。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1月23日到2015年2月13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且在2015年2月13日后卖出或持有,仍可继续提起索赔,目前还有最后三个月时间给投资者行使权利。”许峰律师称。

  此外许峰还提示,考虑到九润管业等主体此前因内幕交易违规被证监会罚没一亿多元,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1月14日到2015年1月30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过票而造成亏损,也可以发起内幕交易民事索赔。

  股民索赔之路曾经历一波三折

  2015年10月23日,海润光伏发布公告称,因2015年1月23日发布十送二十高送转预案误导性陈述、原股东超比例减持情况未依法披露、原股东从事短线交易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决定。

  处罚公告发布后,各地投资者涌向南京中院起诉索赔。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3月部分原告与案外人达成和解赔偿协议,顺利获赔121万元。

  2016年4月23日,海润光伏在发布2015年年报的同时,发布了一则《涉及诉讼的公告》,首次正式全面提及因其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

  公告称,2015年10月,公司(海润光伏)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就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截至4月20日,公司已陆续收到375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约人民币8,775.16万元,其中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3,073.04万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不过,在审理过程中,海润光伏曾对部分案件提出管辖异议,南京中院、江苏高院先后驳回其管辖异议,南京中院陆续安排开庭后,于9月29日首次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不过,随后海润光伏又提出了上诉,经历过一审、二审之后,剩余的投资者终于拿到了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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