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 > 正文

200万本金获利1773万 且看这只公募“硕鼠”如何现形

[2017-07-19 09:10:06] 来源:东方财富网 编辑:No1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   两年半时间,动用不到两百万本金,获利1773万余元。债券交易员王某实现这种暴富的套路,自然没有什么意外——通过“老鼠仓”。  王某一案属于典型的传递型“老鼠仓”类案件,即非公开信息在涉案人员人际

  两年半时间,动用不到两百万本金,获利1773万余元。债券交易员王某实现这种暴富的套路,自然没有什么意外——通过“老鼠仓”。

  王某一案属于典型的传递型“老鼠仓”类案件,即非公开信息在涉案人员人际圈中传递,违法获利通过多种手法转移到关联人名下。

  通过交易员“公用账户”获知基金买卖操作的王某,违法手法简单粗暴。“当天跟买,次日卖出”,总体算下来,涉案账户八成以上的交易都有盈利。2011年8月9日,公司内控系统升级,交易员公用账户停用,王某的“财技”便宣告失灵。

  在超出行政追诉时效且“零口供”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通过缜密的客观证据链,将其绳之以法。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这起案件即将判决。

  两年半时间,动用不到两百万本金,获利1773万余元。华夏基金原债券交易员王某实现这种暴富的套路,竟是通过“老鼠仓”。

  东窗事发后,身为知名大学法律系毕业的高材生,王某研究了大量的判例资料,构筑了牢固的心理防线,始终紧闭牙关。而他却万万没想到,在超出行政追诉时效且“零口供”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通过缜密的客观证据链,将其绳之以法。更由于负隅顽抗,王某面临的或是从重判罚。

  近日,记者实地走访了解了首例“零口供”老鼠仓案的办案全过程,并从相关部门获悉,该案件即将判决。本案的“零口供”查处也为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解释提供了参考和启示。

  内控检查牵出“老鼠仓”案

  所谓“老鼠仓”,是指金融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如本单位受委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规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转嫁风险。

  对于华夏基金来说,2014年注定是不平静的。受此前刘振华案的影响,监管部门对该公司执行了内控检查。拔出萝卜带出泥,从销售到管理、从投资决策到具体的各个环节和层面,检查牵出了一批“老鼠仓”案件。身为债券交易员的王某就是在这一轮被“挖”出来的。

  证监会稽查总队发现,宋某某、牛某等账户交易的股票与华夏基金的基金产品存在趋同,随即便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华夏基金时任债券交易员王某通过其亲属证券账户,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由于涉案账户开立时间较早,交易持续时间长,账户交易时间距离调查时间已经超出了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范围,行政调查面临重重困难。尽管如此,稽查人员没有放弃。

  偷窥“公用账户”,当天跟买次日卖出

  2014年上半年的一个工作日,稽查人员来到王某办公室。面对稽查人员出示的大量交易记录,王某消极对待。在实在没有办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也仅仅承认涉案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其的亲戚关系,但始终拒绝承认与账户交易的关联关系,也拒绝承认利用该账户交易股票。

  最后趁稽查人员取证时,王某谎称上卫生间,仓皇逃跑。“跑的时候手机也没拿。”一位参与办案的稽查人员告诉记者。

  在天津,四位稽查人员在上门走访一位涉案账户名义持有人宋某时,其儿子暴力对抗调查,将一名男性调查人员推下楼梯,此事惊动了当地民警,其它账户名义持有人也均拒绝配合调查。

  稽查人员从公司其他交易员的口中了解到,该基金公司2011年8月8日之前有一个所有交易员通用的公共账户,后因公司内控升级而关闭。

  根据常识,如果涉案账户控制人是受王某指挥进行交易操作,那么王某登陆公共账户与涉案账户交易应存在“一前一后”的时间关系。

  稽查人员顺利拿到了王某每次登陆公共账户的时间。在对比数据后,稽查人员发现王某登陆公共账户与涉案账户交易的前后关系高度吻合。至此,王某“老鼠仓”的犯案手法浮出水面,操作方式简单粗暴,即:“当天跟买,次日卖出”。这个手法的逻辑在于,基于概率原理,正常情况下,由于基金产品资金的介入短期会带动个股股价小幅向上。据介绍,总体算下来,涉案账户八成以上的交易都有盈利。

  嫌疑人动辄“热泪盈眶”,但拒不交代问题

  该案侦查人员告诉记者,2014年10月左右,重庆市公安局接办该案,在全局抽调精干警力,以经侦总队为主成立专案组。

  根据证监会行政调查情况看,涉案账户与华夏基金旗下多只基金的趋同度高度匹配,平均达到90%以上。

  王某父母承认自己对涉案账户的控制操作,但却否认接受王某的指令交易股票。专案组成员赴天津跟账户名义持有人了解情况,并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讯问,仍一无所获。而办案人员在王某家中搜出的电脑里面发现,在被证监会稽查人员调查后的时间里,王某查询了大量国内对于老鼠仓的判例。这意味着王某及其家人已经构筑了非常牢固的心理防线。

  整个办案过程中,专案组调查人员多次表示希望王某能坦白交代,争取宽大处理。“面对办案人员,王某往往也热泪盈眶。但是每到最后关头,还是选择咬紧牙关。”办理该案的证券支队支队长告诉记者。

  该支队长表示,前期掌握的客观证据不能够直接证明王某将未公开信息传递给其父母和指示父母进行交易的过程。在口供未取得突破情况下,如何证明王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成为本案难点。案件办理看似陷入了僵局。

  严密数据比对形成完整客观证据链

  此时,面对仅有的一堆客观交易数据,专案组冥思苦想。能否客观归罪?专案组打开了思路。

  客观归罪俗称“零口供”,是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客观证据认定犯罪行为。对任何一名刑事侦查员来说,要把“零口供”案件办成铁案都是挑战。

  专案组经过缜密分析,将账户交易特征进行比对:

  一是以王某入职华夏基金至2011年8月8日为界,调取王某父母在此之前、期间以及之后的账户交易特征变化进行比对。

  专案组发现,王某父母的账户在其进入基金公司之前的操作符合典型的散户交易特征,即:十多万资金买了十几只股票,单只股票不超过3000股,并且交易频率极低。在王某入职华夏基金一段时间之后,王某父母控制的账户资金量明显增大,更重要的是交易特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几十上百万的资金只买入一两只股票,并且快进快出。二次转折发生在2011年8月9日。在公司交易员公用账户停用之后,涉案账户将股票清空,并将部分账户销户,仍在交易的个别账户又恢复散户交易特征。

  另一类是针对涉案账户与华夏基金基金产品的趋同性方面,专案组也进行了更加细致的排查。考虑到王某的债券交易员身份,从按日排查,到交易时间精确到秒地排查,再到账户趋同度的比较。为了保证比对万无一失,专案组办案人员多次前往交易所查询数据,修正数据比对方案。

  最终的结果基本印证了专案组“三个时间匹配”的逻辑,即:先有基金经理交易指令下达,才有王某看到,王某传递信息之后,其父母才进行操作交易。单个账户匹配度最低的也在85%以上。“也即从客观上排除了王某父母交易在前的可能性。”

  参照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定罪获多方支持

  截至目前,涉及“老鼠仓”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刑法修正案(七)》、《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但并无具体的司法解释。专案组基于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即老鼠仓)和内幕交易罪法律渊源、历史沿革的认识,认为老鼠仓与内幕交易罪具有共同的表现形式。

  从刑法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的立法本意角度出发,参照了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司法问题的解释》,在证明王某涉案关联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时,应当认定涉案账户相关交易行为是利用了华夏基金未公开信息而进行的交易。

  这一观点,在公安部门与检法机关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得到了检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因而本案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得以成功批捕和起诉。据悉,近期即将进行宣判。

  “零口供”拿下王某老鼠仓案的消息,对市场产生了极大震慑,同期移交的华夏基金另外两起案件的嫌疑人先后主动投案。前述证券支队支队长告诉记者,“此后几年接到的案件中,也出现了不少投案自首的案件。”

  法律专家:本案证明方式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王某一案属于典型的传递型“老鼠仓”类案件。近年来“老鼠仓”案件显现出非公开信息在涉案人员人际圈中传递,包括但不限于亲属、朋友、商业伙伴等,违法获利通过多种手法转移到关联人名下的特点。非法信息、违法获利的交叉传递使得“老鼠仓”案件更为隐蔽,为案件的调查侦破增加了难度。

  但在证监会大力推进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背景下,加之运用大数据手段,“老鼠仓”案件的案发数和落案人数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工作报告中指出,将严惩“老鼠仓”等证券期货领域犯罪。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办公室资深顾问万志尧告诉记者,“零口供”在“老鼠仓”案件中的运用,意味着司法人员已经充分认识到非言词证据的重要性,并综合运用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闭合证据链,从而固定案件事实。“零口供”规则在这类案件侦查、起诉、审理中的运用是一种有益的探索。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本案也已经被纳入了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释的参考案例。

  此外,在万志尧看来,我国老鼠仓的处罚更应倾向于经济处罚、资格刑(小编注:指剥夺某些特定权利,比如取消证券从业资格)。“老鼠仓”涉案人员大多是金融行业的精英,具备管理资产、创造财富的专业技能。没收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及证券市场禁入,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目前,对于这类案件的行政处罚力度与其所使用的资金量和违法所得数量无法匹配,尤其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中行政罚款的金额仅是3万元以下,明显无法达到处罚的目的。”他说。

  万志尧还建议,法律法规、外部监管是基金公司防控和打击老鼠仓的外部助力。基金公司应从内部建设出发,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机构自律,建立严密高效的内部监控制度,争取从源头遏制未公开信息的非法扩散与外流。

查看更多: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