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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业务新规来了,有这5种情况将被暂停挂牌

[2017-06-21 16:33:24] 来源:中证网 编辑:佚名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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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6月19日晚,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公告。  股转系统表示,为适应股票挂牌业务电子化流程操作的需要,更好地指导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办理股票挂牌

  6月19日晚,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公告。

  股转系统表示,为适应股票挂牌业务电子化流程操作的需要,更好地指导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办理股票挂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特对此前操作指南进行修订,修订版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股转系统网站显示,此前该操作指南分别于2014年5月6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0月20日等时间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是时隔一年半后再次进行修订。

  论坛君梳理发现,本次重要的修订内容如下:

  有这5种情况将被暂停挂牌

  修订后的版本新增了暂停挂牌和终止挂牌事项。

  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同意挂牌函后,在办理挂牌手续期间,发生部分情形时,可对该公司股票做暂停挂牌处理;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可申请终止挂牌程序。

  出现以下5种情况之一,将被暂停挂牌:

  (1)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失联;

  (2)申请挂牌公司高管未参加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培训或培训未通过考核;

  (3)申请挂牌公司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挂牌未完成摘牌或未披露相关信息;

  (4)存在涉及申请挂牌公司的信访举报;

  (5)存在其他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涉及挂牌条件的事项。

  此前,新三板挂牌业务并不存在暂停挂牌一说。一些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又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往往在挂牌成功后才公告从区域股权市场摘牌。今后,再有这种情况的或将被暂停挂牌。

  暂停挂牌流程分为主办券商申请暂停及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暂停。待暂停挂牌事项消除后,主办券商可申请恢复办理挂牌手续,或由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恢复。

  本次修订版中还有针对终止挂牌的新规,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同意挂牌函但尚未完成股票挂牌的情况下,可申请终止挂牌。终止挂牌申请由申请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出具。

  新增补发公告和撤销公告

  除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公告和新增临时公告外,本次又增加了补发公告和撤销公告内容。

  股转公告表示,补发公告适用于挂牌前对首次信息披露和第二次信息披露的漏披文件,进行补充披露,系统自动在公告名称后加“补发”字样。

  撤销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已披露文件的撤销,撤销的原公告名称后由系统自动加“(已取消)”字样。

  需要注意的是,补发公告和撤销公告均只针对暂未成功挂牌企业。已挂牌公司后续信息披露工作,和对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更正,均通过持续信息披露通道完成。

  另外,无论是撤销还是补发,对于因券商执业原因导致的披露差错,都将纳入主办券商的执业质量评价。

  挂牌前需核查重大事项

  本次新增了股票挂牌前的重大事项核查环节。

  按照规定,在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前,主办券商须对《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中列示的重大事项进行核查,未完成核查的,不能挂牌。

  在该确认函中,主办券商需要核查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6项:

  1、该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股票挂牌条件;

  2、该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失联的情形;

  3、该公司高管已参加全国股转公司主办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4、该公司未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已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摘牌并在全国股转公司官网上发布了有关摘牌公告;

  5、该公司不存在信访举报事项/信访举报事项已处理完毕,不影响公司挂牌;

  6、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涉及挂牌条件的事项。

  提出部分业务办理时限

  修订后的版本,还对股票挂牌操作的各业务环节,提出了办理时限要求。

  根据新规定,首次信息披露应在取得同意挂牌函、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当日完成。披露的文件包括以下10项:

  (1)公开转让说明书;(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法律意见书;(4)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5)公司章程;(6)主办券商推荐报告;(7)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8)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9)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10)其他公告文件(如有)。

  另外,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在取得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3个转让日内提交;第二次信息披露文件在挂牌前一个转让日的15:00前上传,缴费发票在主办券商领取后10日内转交挂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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