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全国股转公司日前修订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新规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股转公司对现行管理细则予以相应地修订或补充。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三板市场对自然人投资者准入实行多维标准,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要求主要做了三方面调整完善。
一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
二是在维持“500万元”资产门槛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中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资产口径,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的资产指标由“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三是参照《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有关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工作经历要求,将“证券投资经验”修改为“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将“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修改为“金融从业经历”,以更加客观、全面地衡量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金融专业知识水平。
上述负责人表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项持续的、动态的工作。本次修订明确主办券商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并在自然人投资者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此外,而对于机构投资者,为确保规则的公平性,本次将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以与合伙企业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实缴出资”一致。
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实施要求,2017年7月1日前已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