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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负面清单再“瘦身” 制造业成重点开放领域

[2017-06-19 06:40:04] 来源:同花顺 编辑:No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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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6月16日,每经中国自贸试验区报道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正式印发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新版负面清单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

  6月16日,每经中国自贸试验区报道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正式印发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新版负面清单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负面清单缩减至百项以内。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前院长霍建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负面清单不断缩减,符合我们扩大对外开放的大方向,也是落实国务院推动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开放水平的重要体现。“未来,关键是要做好落地工作,如何把在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摸索和经验在全国进一步推广。”

  负面清单迎来第3次“瘦身”

  作为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举措,我国的第一份负面清单来自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之初为190项。2014年,调整减少至139项。2015年,该清单又减至122项,同时扩展到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

  如今,2017年版负面清单将覆盖现有的11个自贸试验区,并且将限制性措施缩减至95项。和第一份负面清单相比,缩减了整整95项,刚好一半。

  根据文件,新版负面清单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了4条。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

  与此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版负面清单的出台,有助于扩大自贸区试验区资源配置的空间和投资领域,也是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体现。

  “不仅仅投资领域在不断扩宽,负面清单带来的另一个利好是效率的提高。由审批变为备案,一般4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以前审批可能需要几个月。此外,实行一个窗口,由串联改为并联,也极大地提高了便利性。”白明说。

  制造业减少10项限制性措施

  从具体内容来看,新版负面清单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其中,制造业和2015版相比,减少了10项限制性措施,成为8大门类中,取消限制性措施最多的一个领域。服务业和2015版相比,减少了5项限制性措施。两者合计超过27项的一半。

  在制造业领域,比较典型的是放开了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取消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国产化比例需达到70%以上”、“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这两项。而在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产品需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等。

  而服务业涉及到的范围则比较广泛,诸如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银行服务、其他商务服务等。比如取消了“外商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外商投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需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等。

  霍建国认为,扩大制造业对外开放领域和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是联系在一起的。“制造业要提高竞争力,闭门造车是行不通的,必须要采取和国外合作的模式,尤其是高端制造业,当前仍然是我们的短板。”

  白明则表示,制造业对外开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逐步放宽制造业开放领域,有助于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与此同时,也能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多的窗口,是一个互利共赢的行为。

  “如今,我们的制造业水平在不断提高,高铁、公路等都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所以我们也开始尝试开放,通过合资、控股的方式进行合作。未来,这方面开放的力度会越来越大。”白明补充道。

  部分投资领域需进行安全审查

  虽然新版负面清单变得更加“短”了,但准入门槛更宽松不代表没有限制。

  根据文件,《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文件特别强调,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需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在霍建国看来,部分领域另有规定实际上是一个保险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安全。“我国的对外开放是理性的开放,不是盲目的开放。开放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也非常重要。这也是一个国际通用的规则,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

  比如新负面清单放开了采矿业的外商投资准入,但明确要求“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勘探、开发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又如“投资石油、天然气开发,须通过与中国政府批准的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油气公司签署产品分成合同方式进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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