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日前发布消息称,6月23日,四川证监局依法对上市公司四川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旗连锁”)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曹世如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减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曹世如作为持有上市公司红旗连锁55.48%股份的股东,在2016年5月10日和6月15日,两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红旗连锁13%的股票。曹世如在减持股份过程中,违反《证券法》第86条相关规定,未在报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2日内停止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证券法》第204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依法责令曹世如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万元罚款。
为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四川证监局将严格依照《证券法》第204条的规定,责令违法主体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近期,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有关股东的股份减持行为。上述规范要求是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在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股份转让权利的基础上,从维护市场规范、透明、有序交易,避免干扰、冲击正常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依法作出的规范制度安排。对于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也可以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