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周斌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通过破产重整,有效化解债务危机,该集团650亿元负债中约500余亿元得到清偿;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关闭煤矿18家,清理每年357万吨的过剩煤炭产能,帮助企业重获新生。
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妥善处理‘僵尸企业’”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二庭庭长贺小荣举了这个案例。
他说,运用破产方式处置“僵尸企业”,不仅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破产程序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可以双管齐下,既能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清问题,也可以挽救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
破产拯救双管齐下
近年来,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了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一系列企业破产案件。
贺小荣介绍说,为正确处理好国有资产保护、金融安全维护、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法院建立和完善破产审判三大工作机制,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建立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在对企业陷入困境原因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的功能,对能够救治的困境企业尽量挽救;对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更多风险和危机。
建立司法与行政统一协调机制。推动各地建立由法院、政府等部门相互配合的机制,统筹破产相关工作,一体解决破产工作指导、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机制。注重协调好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关系,依法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贺小荣分析说,强调破产拯救功能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标志,通过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依法重整,可以保留企业经营价值,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避免职工下岗失业,防范维稳事件发生。但要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对一些不具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清算,不能给它上“呼吸机”,让它占用“重症监护室”。要严格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绝不能滥用,严防为维系“僵尸企业”而导致过剩产能回流。
破解立案难审理难
自2009年开始,全国法院新收破产案件呈现逐年下降趋势。除其他因素外,破产案件启动难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法加强破产立案制度化建设,于去年7月下发通知,进一步理顺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流程和规则,确保破产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专门设置破产案件网上预约立案系统,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权利,加大对破产立案工作监督力度。
贺小荣介绍说,从2013年开始,破产案件数量出现拐点,开始逐年上升。去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5600余件,同比上升54%,其中,浙江、广东、江苏新受理的案件数量居全国前三,三省受理总数占全国的48%。
曾经,我国破产审判专业力量较为薄弱,到2015年年初,全国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仅有5家。
为此,最高法大力推进以破产审判庭设立为载体的破产专业化建设,下发在中级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各地法院积极推进。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增至90家,其中包括高级法院3家、中级法院57家、基层法院30家,地域覆盖全国23个省份。
贺小荣说:“通过健全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破产案件审理速度明显加快。2016年全国审结破产案件3602件,比2015年上升43.4%。
破产审判组织专业化的提升,大大促进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质量与效率。贺小荣举例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自去年年底成立以来,全面摸查“僵尸企业”基本情况,目前推动164家省、市属国有“僵尸企业”立案审查,其中104家已进入法律程序。
网络拍卖破产资产
今天上午10时许,广西柳州法院借助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正在召开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而新闻发布会期间,最高法通过该平台在大屏幕上实况直播了这次会议。
“利用网络资源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解决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数量庞大情况下会议召开难的问题。”贺小荣说,近年来,法院将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引入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取得新成效。
去年8月1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正式开通,该平台由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三部分组成,实现破产案件一站式网上业务协同服务。
截至今年7月底,网站访问量达5144万余人次,公开文书1.7万余篇,发布公告1.4万余篇、投资人招募公告101篇。法官平台案件达14013件,其中,在审案件10744件,审结案件3270件。管理人平台中,指定管理人数量5536个,管理人成员数量16258人。
为进一步提高破产财产处置质效,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建立起“当事人自治、管理人履职、法院依法监督”三位一体的破产财产处置通道。
贺小荣举例说,今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企业破产清算案,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相关土地使用权、房屋等破产财产,成交总价达6554万元,超出起拍价1045万元,溢价率达18.97%,实现破产财产处置的高效性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修复破产企业信用
去年以来,最高法全力构建“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整体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企业依法破产”的工作格局,促进“僵尸企业”市场退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自最高法《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今年1月颁布以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由执行转入的破产案件39件,中止执行案件7969件,其中宣告破产17件,共终结执行案件3456件,通过破产案件消除了执行衍生的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
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制度保障。贺小荣表示,最高法将抓好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等四项制度建设,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建设等三大配套机制建设。
据介绍,近年来,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审理难度也更高,但相关规则缺失,亟需加以完善。最高法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已经形成初步意见,目前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
贺小荣说,破产重整成功后,企业信用不能及时修复,已经成为影响破产企业重生的重要因素,亟需加以解决。最高法将与央行等相关部门协调,对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出台相应政策,以解决重整成功后破产企业回归市场的问题。
据了解,我国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极大改善了企业在中国的营商环境。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对全世界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测评,我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比2013年的第82位上升29位,成效显著。
本报北京8月3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