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协议的落地实施不仅可以推动企业杠杆率下降,而且有助于建立企业负债杠杆自我约束长效机制
8月8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发改委撰文指出,去年以来降低企业杠杆率七大途径全面发力,成效已初步显现。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在兼并重组和企业依法破产方面,共推动4组9家中央企业的重组事项,2017年前5个月,我国上市公司兼并重组交易金额为7107.5亿元,交易数量3086件。
对国有企业中的“僵尸企业”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积极开展处置和治理工作。通过企业依法破产促进僵尸企业出清的能力持续提升,自去年以来,全国新设立破产审判庭90家,破产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仅今年上半年就达近3000件和2000件。
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面,着力通过国有企业混业所有制改革建立企业杠杆负债自我约束的机制,截至目前共有19家企业正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效果正在显现。
在市场化债转股方面,各类实施机构与钢铁、煤炭、化工、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具有发展前景的70余家高负债企业积极协商谈判达成市场化债转股协议,协议金额超过1万亿元,这些协议的落地实施不仅可以推动企业杠杆率下降,而且会有力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于建立企业负债杠杆自我约束长效机制。
在发展股权融资方面,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数量为3326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超过1.1万家,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累计超过1.8万家,股票融资规模达到6.19万亿元。
国家发改委强调,总体来看,今年以来,降低企业杠杆率成效初显,债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总杠杆率上升速度明显放缓,正趋于稳定;二是我国企业杠杆率已开始下降;三是我国信贷/GDP缺口保持下降;四是我国微观杠杆率也呈下降趋势。截至今年6月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55.9%,同比下降0.8个百分点,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问题在逐步缓解。
国家发改委指出,下一步,必须坚定去杠杆方向,切实攻坚克难,推动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一是重点做好国有企业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二是积极探索僵尸企业债务有效处置方式。三是推动市场化债转股进一步发挥综合性作用。
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望成股权投资运作平台
分析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债转股法规进一步明确,债转股项目落地有望显著提速
日前,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债转股实施机构设立需经银监会批准,明确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为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对此,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确立了其持牌金融机构的地位,且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廖志明表示,在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进行工商企业股权投资之下,债转股有效规避了该限制,将开启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的大门。但债转股成功实施的关键在于市场化,在于转股后获得股东权利,借助专业团队实现企业再生。“当前已签约债转股项目近万亿元,但由于相关法规有待建立健全,实际落地不足千亿元。《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债转股法规进一步明确,债转股项目落地有望提速。”
2016年10月份国务院启动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以来,五大行先后发起设立了债转股子公司。8月2日,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正式开业,作为第一家获批筹建的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其开业标志着银行系市场化债转股资产投资业务正进入新阶段。另外,7月27日,农银金融资产投资也正式获得银监会批准设立。
东方资产发布的《2017: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显示,除五家大型银行之外,兴业银行(601166)、浦发银行(600000)、中信银行(601998)、北京银行(601169)等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都加入了债转股行列。
另外,《办法》明确了债转股实施机构最低资本要求,要求实施机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对此,廖志明认为,参照目前公告筹建或已开业的商业银行债转股子公司,出资额均达到或超过100亿元且以全资或合资持股形式设立。另外,对于最为关键资本占用尚未明确,有待后续文件予以明确。预计实施机构股权投资资本占用将与银行自身有所不同。此外,实施机构可募集资金对接债转股项目,有效降低资本占用。同时,新设实施机构作为银行债转股子公司,有效规避了法律禁止银行投资工商企业股权之限制,新设实施机构有望成为银行股权投资运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