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胡弦)昨日,武汉市政府网站公布《武汉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全面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预案从9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明确,发生一般级以上债务风险事件即启动追责,在终止应急措施前,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得重用或者提拔。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可能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事件。预案明确,市政府和各区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举债酿成风险期间,转为应急领导小组,应对债务风险事件。各区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市政府报告;一旦出现突发或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根据严重程度,将债务风险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个等级。其中,全市有2个区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市级、区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即为重大。出现重大债务风险,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督促区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进驻风险发生区,帮助或者接管其财政管理,组织实施财政重整计划。
财政重整包括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大力压减,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同时,还将采取处置政府资产、申请市级救助等措施。
发生一般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相关部门应对责任人员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人员追责。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酿成风险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得重用或者提拔;属于已离任的政府负责人责任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