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晓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近日,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10部委共同发布,《意见》为共享单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和办法。新的技术、产品、商业模式、产业业态在出现之初给予宽松的发展环境,当出现问题时则需对其发展及时予以规范,《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新经济”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可谓恰逢其时。
经过不到一年的发展,共享单车的用户数量已经超过一亿,并出海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摩拜单车已在国内外超过150个城市投放超过600万辆单车,每天提供超过2500万次骑行;ofo成立至今已为6个国家超过150个城市提供了超过20亿次骑行服务。然而,共享单车在从零到1亿用户规模的飞速发展在方便公众出行、解决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同时,也出现过度投放、乱停乱放、押金安全等诸多问题。
《意见》明确了对发展共享单车的态度,认为共享单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并明确提出应“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当然,《意见》也指出,由企业运营的共享单车并不是解决城市出行最后一公里的唯一方式,公共租赁自行车可以与共享单车融合发展。
共享单车出现以来的一年时间里,基本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尽管有相关法规政策对其进行监管,但由于它是一种新型商业模式,与既有法律政策规定的情形存在很大差异,造成政府监管部门无所适从,一些地方出现了对共享单车管理的缺位。此次《意见》中则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并要求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运营、维护、车辆淘汰等地方标准。
针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市场准入和运营规范等问题,《意见》提出要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并加快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标准形成后,投放车辆要符合技术标准的规定。《意见》还对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以及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鼓励运营企业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由此可见,《意见》若实施,不但能够提高用户资金的安全性,实际上也断绝了共享单车企业依靠押金盈利的可能。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想增加收入、实现并扩大盈利,只能从本职工作上找潜力。
当然,作为国内第一项关于共享单车的政策,《意见》也存在着一些待完善之处。第一,《意见》全称是《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所谓“指导意见”也就意味着许多条文是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缺少足够的约束力。第二,《意见》多次出现“鼓励”、“推进”、“引导”等表述,主要是提出了共享单车发展和政府管制的方向性,具体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还需要作为共享单车管理责任主体的地方政府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落实。第三,《意见》对共享单车出行数据的重视还欠缺。在安装卫星定位模块后,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可以准确、实时掌握单车的位置、使用频率、行驶路线、客户使用规律等信息,这些信息被用于指导运营企业单车投放的数量和分布,甚至开发其他增值服务,对于优化城市交通规划、合理控制交通工具数量、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如自行车停放设施)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意见》仅提出运营企业应“及时将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我认为,今后地方主管部门应与共享单车企业在出行大数据方面进行更充分的共享与合作,促进共享单车的持续健康发展,优化、提升整个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李晓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产业布局研究室主任。兼任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常务副理事长,中国服务型制造联盟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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