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进一步简化中资商业银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优化中资商业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等。相关负责人披露,该办法修订完成后,银监会还将推动多个规章的修订工作。《决定》发布的背景是银监会一直在加快推进银行业领域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做好相关规章的立改废释,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具体来看,《决定》简化了中资商业银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合并了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申请人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即可开始筹建工作。同时整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决定》还简化高管资格核准程序,对于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决定》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相关负责人称,主要考虑是,《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外资准入限制。
今年年初,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保证上述政策措施落地,在《决定》中增加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条件。
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等,《决定》规定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不受“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限制。相关负责人认为,其意义在于充分发挥银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方面的作用,保障银行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决定》的发布将推动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县域和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普惠金融服务。
《决定》同时优化了中资商业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一优化有助于银行通过募集发行次级债和其他资本补充工具,及时补充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有助于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发挥主动负债能力,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有助于银行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等方式支持“三农”、小微企业以及绿色产业等金融薄弱环节的发展。
相关人士认为,上述修订既体现了银监会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工作的持续深化,又体现了银监会支持银行补充资本、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的决心。
在推动简政放权工作的同时,相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还将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监管处罚力度,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上述负责人还透露,该办法修订完成后,银监会还将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部规章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