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零壹财经 东东
广州某P2P平台对零壹财经表示,该意见有口头通知,但尚无书面文件下达。该人士表示,如果不是全国统一实施,广东也难以落实。
网贷之家消息称,目前P2P平台上常见的“债权转让”或其他形式的平台客户未到期债权转让行为和服务,都属于虽无期限分拆的主观故意,但形成了期限分拆的客观事实,并由此形成蕴含风险,因此都需要整改,整改后平台不能再对客户提供“债权转让”服务。
按照去年824网贷监管细则中所述,网贷机构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广东该项禁令或许是以此为依据下达。
在去年824网贷监管细则出台之后,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飒律师曾撰文指出,监管细则中对于债权转让模式做出了限制性规定,禁止了“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也就是说像XX计划(好坏债权混搭的资产包)就此退出历史舞台,但办法没有禁止“为增加流动性”而进行的“一对一转让”。而业内普遍使用的“X信模式”,办法未予评价,从监管思路上讲,债权转让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等问题,但从法律角度讲,着实没有触及刑法,只是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上,对于债权转让的初始合同的效力有质疑,合同本身存在法律瑕疵,多次转让可能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一串合同效力问题。
北京大学新金融和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文则认为,824网贷监管细则中禁止的是“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可见默许平台自身的原始债权资产的转让行为。这一行为的规范可能真的不该是银监会管,毕竟债权资产的二级市场转让已经触及了P2P债权资产性质的重新界定。
在7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曾发布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截至债权转让生效日之前,原借款协议中所载的一切条款及条件均得到适当的遵守及履行。债转指引提到,债权转让协议应设风险提示条款,对转让方、受让方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明确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形及转让方、受让方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
另一方面,债权转让协议应对转让方、受让方及网贷机构构成违约的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