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小刀马
众所周知,在P2P网贷平台中经常会有债权转让的业务,在一些“紧俏”的网贷平台,一般的标的很难抢到的时候,即使是转让的一些“债权”也非常热络和抢手。此外,很多人因为种种原因要转让自己的“债权”而选择在转让板块下进行转让,进而进行资金的腾挪(提高流动性),这也基本是网贷平台不可或缺的一种模式或者子业务,基本也是网贷平台的标准配置,这也确实是一道必须的可以提供“交换”的模式。但是,或许以后这种模式也要被监管,被叫停了。
据悉,近日,广东地区多家网贷平台反映,广东(非深圳)地区的监管层在平台整改过程中,要求网贷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与服务,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据悉,监管这么严苛是因为,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第十条第8点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以此为依托就喊停网贷平台自身的“债权”转让是不是妥当呢?如果监管的模式就是不断地简单叫停的话,是不是真的合适?这样是不是也是一种不作为?网贷平台内部产生的所谓的“债权”是不是也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范围呢?《暂行办法》本身给出的禁止条件并没有完全明确,监管层以此为令就禁止网贷平台自身的“债权”转让,对于出借者之间是不是也是一种流动性的扼杀?如果什么也是简单的封杀,或许非常容易,但是如果没有疏导,没有分类,没有调研,没有研究就直接封掉,是不是也是简单粗暴了?
要知道在网贷平台进行投资的用户,本身是希望资金能够撮合成功之后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一旦在资金面临着其他使用的过程中,需要腾挪资金的时候,和出借人之间进行一种网站内的转让本无可厚非,只要双方都认可相应的利率转让区间,这是不是就是被禁止的范围呢?要知道这样产生的债权本身就是网站自身撮合成功的债权,和《暂行办法》规定的债权应该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而且,如果出借人在出现资金问题需要腾挪的时候,没有相应的退出机制,或者自身寻求的退出机制不能被认可的时候,是不是也过于武断了?
据悉,《暂行办法》禁止的“债权转让”是指将借款标的打包成资产证券化类的产品,比如按月、按季、按年的打包类理财产品,因为如果不是刚好有足够对应期限的产品的话,那这个理财包的产品势必造成期限错配,久而久之,必然产生风险。对于这类的“债权”应该加强监管力度,该叫停就叫停,该禁止就禁止,但是还是希望能够区别对待不同的“债权”之间的转让,要明确平台自身的一种“错配”还是出借人需要临时增加流动性的渴望。需要明确区别较好。
一度时间,一些网贷平台为了吸引喜欢短期投资客的喜好,就不断地发行短期标的,一般都是多个不同起止时间、且期限较短标的,以较好的流动性和高收益吸引投资者。然后,再将募集到的资金投入到长期借款项目之中,单个标的到期后,就依靠后一个未到期标的所募集的本金来偿还已到期标的本息,依次轮回,直到实际长期借款项目到期,平台收回本息,偿还最后待还标的本息。但这样存在的风险就是一旦后续标的无法实施或者“认筹”没有完成,就存在着无法为继的风险。
至于时间错配,实际上就是标的项目的募集时间与实际借款人借款时间不一致。由于有时间“窗口差”,因此资金有被挪用的风险。这些显然都是应该禁止的。不过对于出借人自身之间的转让“债权”是不是也是属于这类的期限错配?还需要仔细甄别,如果一刀切的话,对于出借人自身的流动性也是较大的“打压”,这对平台自身之间“债权”转让还是略显苛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