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丁丁金服
从无人问津到曲折性前进,网贷在中国的发展也已经有了10年的历程。多年来,作为网贷平台解决借款标流动性问题的一种功能创新,债权转让业务模式在诸多网贷平台中被广泛采用。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事物发展总是矛盾的此起彼浮,阴阳消长,所以发展过程并非直线式。正如网贷历经野蛮式发展及夹缝中的生长后又迎来了银行存管的洗礼。而如今,债权转让也迎来了新的传说。
据网贷之家显示,近日,广东地区(不包括深圳市)有监管层在平台整改过程中,要求网贷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与服务,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据称,该要求是在6月底口头要求去掉债权转让业务,但在6月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中,并未要求禁止债权转让。该消息一出,令不少人称叹:债权转让,究竟动了谁的奶酪?
去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第十条第八项就规定,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该规定一出,针对网贷办法禁止的债权转让究竟是哪一种的问题就出现了不少解读。
一些人认为,该规定“债权转让”是指将借款标的打包成资产证券化类的产品。比如按月、按季、按年的打包类理财产品,若不是有足够对应期限的产品,该理财包的产品势必造成期限错配。但如果“债权转让”有其唯一穿透性,而不是资产包产品,则该“债权转让”与规定中所指的“债权转让”或是两个概念。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该规定中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包括平台上出借人之间自愿的转让和受让行为。从立法的技术要求来看,虽然该规定用“等”兜底,但延伸出来的其他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必须是跟列举的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具有同类性的债权转让行为,而并非所有债权转让行为。而平台上出借人之间自愿的转让和受让行为与列举的这几例同质性也并不明显。且如果禁止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那么当出借人自己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资金时却不能转让,又该何去何从?
目前,从存管属地化到债权转让,虽然网贷行业的监管仍在不断完善中,但网贷的逐步规范影响也只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和不可能预知的迂回道路发挥出来,才能最终直至在某个时候沦为落定的一种不言自明的状态,稳步走在正轨之上。(文章来自丁丁金服,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