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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朋友这两天失恋了,我却一直拉着她投资、买房。
她一再强调二爷是个假朋友。
很多人在极度悲伤的时候,都容易感情用事。
譬如:我不要房,我也不要钱,我就要跟他在一起!!!
其实,一切不能走到最后的感情,不过是梦一场。
梦醒来,你会发现:唯有钱最重要,也最可靠。
前段时间大热的《我的前半生》,二爷偶而看了一点,刚好是离婚大戏。
即便老实怯懦如陈俊生,离婚时,也一样会跟你争孩子,争房子。
双方没有什么情面可讲,财产问题分割清楚,对大家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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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那些年我们买过的保险怎么算?
情况其实蛮复杂,我一一说一下。
1.婚前给自己买保险
如果婚前给自己买保险,并且已经缴费结束。
没问题,这份保险绝对属于你个人,不需要分割。
如果婚后还在继续缴纳保费,那么婚后缴纳的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2.婚后自己买保险或为对方买保险
婚后不管是自己买保险,还是为对方投保,都属于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一种分法是直接退保,夫妻两人瓜分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
长期险保单,前几年现金价值都远低于所缴保费,基本相当于鱼死网破了。
也有温柔一点的分法,双方友好协商,给对方一些钱,自己继续保障。
PS:
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同一人,假设老公为老婆投保,老婆想继续保障,需要双方去保险公司做投保人变更。
3.为孩子买的保险
如果投保人是夫妻双方中的一个,被保人是孩子,这种情况一般不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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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相指定为受益人,离婚后会受影响吗?
这种情况很复杂,方便举例,我们假设老公为老王,老婆为小美。
不管是老王自己买保险,还是小美给老王买保险,合同成立时,明确指定受益人为“小美”(姓名),则受益人不会因婚姻关系变化而变化。
即便老王和小美以后离婚,老王再婚,然后挂了,他的理赔金还是归小美所有。
当然,前提是老王没有做过受益人变更。
如果受益人写的是“配偶”或者“配偶小美”,那就会生出许多风波。
《关于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是这么规定的:
1.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
a.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2.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A.老王为自己投保,受益人写的‘配偶”,一旦再婚,受益人就是现任妻子,不是前任老婆小美。
B.小美为老王投保,老王是被保人,受益人是“配偶”,即便老王再婚,受益人依然是前妻小美。
两种情况,都更符合投保人利益,基本遵循谁出钱谁得利的原则。
C.被保人是老王,不管投保人是小美,还是老王,受益人写的是“配偶小美”。一旦老王再婚后挂了,小美已经不是老王的配偶,则指定受益人无效。
这种情况,保险金被视为遗产,按法定继承人来分,前妻小美就没份儿了。
说了这么多,只想强调一下:花好月圆人长久是每个人的期望,但未必能事事如愿。
没人是你永远的依靠,自己才是。
今天周二,好好工作,加油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