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针对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标准存在差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部负责人周国林表示,希望中央能统一规范各地P2P网贷备案办法。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部分会员单位下发关于《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系统规范》(下称“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据悉,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5大部分,提出了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资金存管系统的账户、资金、交易等功能性要求以及安全性、可靠性、性能等非功能性要求。而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存管人、业务管理、业务运行和风险监测的要求。
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存管人、业务管理、业务运行和风险监测的要求。小编整理了以下几个要点:
1、存管人要求(存管人即为网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A.存管人应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并在全行范围内发布并实施。存管人应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
B.存管人应承诺向委托人备案登记所在地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所需数据。存管人应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其他要求。
2、审查标准:银行应对网贷平台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及审查机制,并在全行范围内正式发布实施。
银行审查标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委托人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应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B.委托人已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C.委托人已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3、风险监控
存管人应建立委托人负面舆情信息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委托人平台运行状况。存管系统应设置风险监控机制,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当发现委托人平台出现超限额等违法违规及交易数据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4、信息披露
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委托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存管人应通过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公开披露相关存管信息。
5、标的限额管理
存管人可任选其一或采用不低于以下监控要求的限额监控方式,对于超出借款余额上限的,存管人应及时报送相应监管部门,或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搭建数据收集平台,统一报送各地监管部门。
A.单笔监控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单个标的借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个标的借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B.累计监控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
C.定期监控,存管人可监控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对于借款人是自然人的,借款余额上限为人民币20万元;对于借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余额上限为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