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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财互金E周刊第五十二期:首个网贷退出指引征求意见

[2017-10-11 14:07:00] 来源:第一财讯网 编辑:财小二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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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亚财互金E周刊(第五十二期)(点击封面图片查看周刊全文)    本周,表征市场发展的三项重要指标——成交量、预期收益率和市场人气均呈现大幅下降。具体来看,与上

亚财互金E周刊第五十二期:首个网贷退出指引征求意见  

 

亚财互金E周刊(第五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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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表征市场发展的三项重要指标——成交量、预期收益率和市场人气均呈现大幅下降。具体来看,与上周相比,成交指数总量大幅减少29572.79点,降幅高达36.98%;平均预期收益率减少1.19点,降幅15.26%;人气指数总量大幅减少80935.40点,降幅高达47.35%。值得一提的是,上周市场人气指数总量高达170929.10点,再创历史新高。

  【大事记】首个网贷退出指引征求意见

  “十一”前夕,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的全国首个网贷机构退出指引开始征求意见。引人关注的是,该指引要求具有国企、上市公司、集团等背景的网贷机构,应由国企、上市公司、集团等提供合理范围内的资金援助,协助网贷机构尽量缩小不良贷款余额和待偿余额之间的差额。

  提出三个“不可”原则 八大退出程序

  9月29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出指引》)的通知,规范网贷机构平稳退出网贷行业,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2017年10月22日。

  亚洲财经注意到,《退出指引》提出网贷机构退出应遵循市场化、积极稳妥、协作配合、分类处置和三个“不可”5项基本原则。其中,三个“不可”原则明确要求,退出期间,网贷机构经营地址不可搬迁、平台网站不可关闭、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失联。

  此外,《退出指引》还规定了网贷平台业务退出的“八大程序”,为平台有序清退提供指导。一是成立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制定退出计划和退出方案;三是向协会报备退出计划及退出方案;四是协会提出指导意见并不定期组织相关培训;五是执行退出方案,按照计划稳妥推进退出工作;六是每周向协会汇报退出情况,并就疑难问题及时与协会沟通;七是落实出借人资金清退工作,全部结清存量项目;八是全面终止网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认为,在网贷行业监管趋严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机构选择以停业和转型的方式退出,并成为目前机构退出的主要方式。这些退出的网贷机构,有些制定了相应的清偿方案,但也有不少浑水摸鱼者,名义上停业清盘,实际上在后续清偿执行过程中并未能按计划执行,也未受到相应监督。

  据网贷之家数据统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一年时间来,已有882家机构退出网贷行业,恶性退出的225家,良性退出(包括停业和转型)的657家。

  有业内人士指出,随着监管与整顿进入攻坚阶段,市场竞争的加剧,还会有不少网贷机构退出,主动停业和转型是机构良性退出的最优选项。

  应择机发布退出公告 股东方应提供资金援助

  据亚洲财经了解,近几个月来,深圳多家网贷机构先后宣布退出。7月27日,深圳老牌网贷机构红岭创投宣布退出网贷业务,过渡期三年,2020年12月31日到期,将现有产品全部清理完成。9月8日晚间,华银金融官网发布清盘公告称,网贷环境每况愈下,获客成本逐渐增高,承诺在90个自然日内,对投资人待收本金进行全部偿还。

  而本次《退出指引》也明确,网贷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选择适当的时机向出借人发布退出公告,做好出借人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退出指引》还对退出公告须披露的具体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即包括退出原因、退出方案、退出时间表、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出借人资产清偿方案、投诉协商处理渠道等六部分内容。

  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退出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处置,并提出4项具体要求。

  一是具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背景的网贷机构,应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提供合理范围内的资金援助,协助网贷机构尽量缩小不良贷款余额和待偿余额之间的差额;

  二是网贷机构应加强与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合作,将不良资产整合打包出售给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最大限度回收资金填补不良资产漏洞;

  三是网贷机构应加强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对退出方案进行合规分析和法律风险提示,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合规性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协助资产评估变现、组织参与资金清退等工作。

  四是不良资产压力过大的网贷机构可通过并购重组、债权转让、破产清算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同时建立出借人权利保护委员会,公平、公开、透明地补偿出借人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退出指引》要求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背景的网贷机构,应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提供合理范围内的资金援助,协助网贷机构尽量缩小不良贷款余额和待偿余额之间的差额”,看似保证投资利益,却也引发不小的争议。

  有分析人士表示,上述要求对于行业内许多网贷机构为了信用背书邀请各类上市系、国资系成为机构股东的现象有一定监督作用,不过,对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化企业等如何对网贷机构进行资金援助,《退出指引》未给出明确说明。

  也有网贷行业分析人士指出,如果让国企、上市公司或者集团等进行资金援助,就相当于股东为其承担了责任,这进一步鼓励了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对资金的投资行为不负责任,不利于打破刚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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