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为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保监会起草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于6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是财产险中比较”偏门“的一个险种,但也是金融属性最强的一个险种,接触信用保险最多的人群是企业中的财务和融资部门和银行中的保理团队、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等部门。”一家财险公司高管表示,信用保险与银行很多业务都息息相关,信用保险中绝大部分产品也是基于银行融资业务的需求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信用保证保险很考验保险公司风控能力。
此次意见稿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首先明确了准入门槛。要求,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并可在偿付能力满足要求后恢复开展信保业务。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超过以上自留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中国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承保投保人违法违规、规避监管等行为;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已确定的损失;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借贷合同项下融资期限或融资金额不相匹配的信保业务;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率、赔付方式、赔偿处理等;承保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对网贷平台信保业务作出了规定,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下简称“网贷平台”)合作,为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20万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随着近年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兴起与融资租赁等创新性业务的快速发展,信用保险也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信用险的重点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出口信用保险或内贸信用险,有望在未来发展中取得很大进步。但机遇与风险并存,保监会此次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此外,《办法》对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也提出了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信保部门或管理团队,实行保前、保中、保后风险隔离的管理原则。总公司对信保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开办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保前风控、保中审查、保后管理,以及逾期后的催收、理赔、追偿等工作。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应当及时监控和跟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往来还款资金动态,必要时与合作方建立对还款资金账户共同监管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