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老龄人口占比不断提升,老龄化问题凸显,灵活就业、弹性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不断出现,养老保障压力日益加大。但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仍相对滞后,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覆盖面很小,难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通过商业养老保险提升整体养老保障水平的客观需求。”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6月23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
内外因素制约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2016年,我国具备养老功能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在被保险人年满55岁后向其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为86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为2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50%的水平;有效保单件数6140万件,有效承保人次6532万,覆盖率低。
在黄洪看来,可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来分析商业养老保险滞后问题。从行业内部原因来分析,制约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因素是技术、人才、规则三块短板。
从技术上看,我国的保险精算技术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在人才方面,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专业性非常强,保险技术需要人才去开发、掌握,我国保险人才紧缺。规制短板尤其体现在监管部门,尽管保监会近年来努力探索对长期风险监管的规制,但是这个探索需要一个时间过程。
“我们在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设计定价上比较保守。这种保守有利于于稳健经营、防控风险,但是另一面是创新能力不足。产品的多样化不足,难以满足不同层次人们对商业养老保险需求,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黄洪强调。
从外部上看,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受制于社会商业保险意识不高、政策支持力度不大、购买能力不强三个方面。
黄洪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抓好国务院《关于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政策的落地落实,比如加快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试点落地、抓好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支持政策的落地以及关于商业养老保险如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政策落地等,这成为当前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关键所在。
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条件成熟
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在我国酝酿已久。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首次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试点。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很多文件中,就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都有过相同和相近的表述。
6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从三个层面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措施,其中首次明确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备。”黄洪认为,从国际经验看,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在国家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阶段实行。而我国居民已有一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这是经济基础。这个经济基础也就决定了推行这项政策的试点条件已具备,时机已基本成熟。
从法律制度建设来看,近几年,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财税法规制度建设,包括税收政策改革也在同步推进,这些法规制度的建设为推行这项政策提供了一个法制基础。
黄洪坦言,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中国来讲是一项新生事物,存在很多具体问题。比如说目前我们国内的税收征缴,主要是企业代扣代缴,而自由职业者是个人缴税。
“这项政策在财政部的牵头下,保监会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地调研论证,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已经完成,方案正在制定之中。下一步,我们将在财政部的带领下,与其他相关部委共同配合,共同努力,尽快将方案制定完成,上报国务院批准以后,我们希望能够尽快实施。”黄洪说。
与此同时,保险业已经基本做好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准备工作。黄洪透露,在税延型养老保险监管规制方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在对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方面,有了一个初步的示范条款。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信息技术保障方面,保监会已经责成中国保险信息技术公司开发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信息系统。所以,一旦政策出台,保险业就可以比较有效地衔接这项政策的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