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新的保险公司注册资金不是很高,一些企业对其偿付能力存有顾虑,若发生损失,保险公司赔得起吗?实际上,企业的担心是多余的。
总部设于深圳的A集团公司,在青岛与佛山分设分公司A1与A2.A集团公司为总部及两家分公司一起向B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投保财产险,保额分别为12.5亿元、5亿元、7.5亿元。单从A集团的总投保金额25亿元与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5亿元来看,企业的担心似乎有道理,但实际不是企业所想的那样。
首先,对企业而言,最大可能损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在最坏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损失与总保额的比例。以A集团为例,因总部与分公司分属三地,同时出险的情况基本上不存在,因此即使一次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A集团的损失最大可能就是总部财产全部损失12.5亿元。而在现实中,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虽然企业投保金额是25亿元,但一次事故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远远低于保险金额。因此,简单地用保险金额与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进行对比,并不合适。
其次,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承保有自留和再保两部分。前者是保险公司自担的部分,后者是再保险人承担的部分。假设B保险公司承保A集团的财产险,按《保险法》规定,单笔业务最大自留额是保额的10%,即5000万元,超过的部分向再保险公司转移。如A集团因保险事故造成深圳总部财产全部灭失,B保险公司的赔款为0.5亿元/25亿元×12.5亿元=2500万元,其余12.25亿元由各承保的再保险公司摊回。企业没必要担心保险公司出险后赔不起。
再者,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赔偿和给付的能力,其是否充足直接决定被保险人能否足额获赔。而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一直都比较严格,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总之,企业投保时,大可不必因为担心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资本金较低而有太多顾虑,“小”险企照样保得了“大客户”,走出这个误区,不仅有利于企业在更大范围内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获得充分的保障和服务,同时也有利于整个保险市场的成熟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