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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更为平民化 保险金信托成市场新宠

[2017-10-01 08:35:36] 来源:东方财富网 编辑:No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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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经历了“创富”之后,近年来,“守富”、“传富”成为了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的重心。9月5日,胡润研究院发布《2017胡润财富报告》,报告显示,中国拥有600万资产的家庭总财富达125万亿,是中国全年GDP的1.5倍。

  在经历了“创富”之后,近年来,“守富”、“传富”成为了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的重心。9月5日,胡润研究院发布《2017胡润财富报告》,报告显示,中国拥有600万资产的家庭总财富达125万亿,是中国全年GDP的1.5倍。拥有千万资产的“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186万,比去年增加14.7万,增长率达8.6%,已经超过我国GDP的增长率。

  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日渐庞大,财富传承也成为高净值人群的主要理财需求。

  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

  平民化的财富管理服务

  据了解,保险金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创新型金融服务模式,融合了信托与保险特色的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也称人寿保险信托。它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服务,投保人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由保险投保人和信托公司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给信托公司,然后信托公司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信托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保险金信托属于事务管理+资产管理类信托。其重点是,能够在保险合同的义务履行后,还为受益人解决实际的保险金使用问题,是保险功能的一个延续和拓展。

  与动辄千万以上的家族信托门槛相比,保险金信托的门槛显得更为平民化。例如此前平安信托与平安人寿联合推出的“传世臻宝”,标准型准入门槛为100万元。这也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专业的财富管理服务。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向本报记者表示:“一般寿险产品只是保证受益人名义上享有保险金的利益,却没有考虑受益人如何才能切实享有其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保险受益人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常常不具备处理保险金的能力和条件,此时,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实际上并不能享受到保险金的好处,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而保险金信托是实现委托人在保险理赔后对受益人如何获取财产的管理意志的延续,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财富增值。同时,人寿保险信托机构拥有丰富的理财经验、专业的理财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能为受益人提供良好的权益保障。而且信托投资公司无特定的资金运用限制,只要运用或投资得当,将有利于受托资金取得最佳的保值增值效果。且长期人寿保险多具有储蓄功能,与信托相结合,人寿保险信托事实上拥有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能。”

  需健全法律制度

  2014年5月4日,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推出了中国首款保险金信托。信诚人寿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包虹剑曾介绍,“传家”系列保险金信托服务从2014年的不足60个保险金信托服务,经过两年多的发展,到2017年1月已有累计超过500个高净值客户签署保险金信托意向书(另有超过300个正在确立中)。此后,平安人寿、中宏人寿、中德安联、中意人寿等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保险金信托产品

  不过,保险金信托在我国尚处在初级阶段,虽然发展空间巨大,但仍然面临诸多难题。

  朱铭来表示,保险金信托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我国《信托法》虽然早已颁布,但由于缺乏开展保险金信托的经验,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考虑到该法对保险金信托的适用性。

  虽然,目前保险业和信托业都没有对保险金信托的发展进行限制,但同样对其运行也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导,仅是起到引导性的作用,信托、保险方面的相关法律细则解释也没有涉及到保险和信托相交叉的保险金信托领域,所以导致其在业务开展中,容易出现政策不稳定、法律政策不完善从而削弱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和形象。

  对此,朱铭来建议,开展保险金信托,首先要在《信托法》中明确允许保险金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另外,需要在《保险法》中明确:人寿保险受益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可以包括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这样,投保人就可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直接与信托机构签订以保险单为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时,由信托机构直接获得保险金,并按照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资金,以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信托收益支付给信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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