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来自保险领域的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多与保险服务民生和促进实体经济有关。其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王滨和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都通过提案呼吁解决税优健康保险“叫好不叫座”的困境。
王滨还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依托先进科技手段加快市场化信用服务发展等。“现有信用服务系统覆盖内容相对有限,实体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力度有待提升,非银行金融机构掌握的大量信息未能加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税优健康险叫好不叫座
2017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至今已历经两年多的发展。截至2018年12月31日,保险行业共24家公司开展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并出单,累计承保税优健康保险31.9万件,累计实收保费9.4亿元。其中,太平洋人寿、中国人寿、人保健康累计承保保单件数行业排名前三位。
孙洁指出,自2016年开展试点至2017年全国推广以来,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发展并不理想,业务发展与市场反响远低于预期。
对此,王滨认为,这一现状由多方面原因导致,包括业务流程复杂影响消费体验;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较为单一,吸引力不足,难以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对保险机构激励还有待提升等。
在政策优惠力度上,孙洁坦言:“每年最高2400元的税前抵扣额度对中、低收入纳税人群的吸引力不足,随着个税改革的深入推进,税优政策覆盖的人群范围将会缩减,绝大部分纳税人每年最高可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也会有所下降。”
对此,王滨表示,需要提高税收优惠力度,并探索建立税优额度的动态调节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及个税政策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税优健康保险税前抵扣额度,或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一次性进行税前抵扣。”
与此同时,不少消费者认为投保、抵税的业务流程相对比较复杂。“投保时需本人提供由当地税务机关或其供职单位开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承保后需由扣缴义务人协助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手续,相比其他商业健康保险,税优健康保险的业务流程比较繁琐。”孙洁续称。
王滨表示认同,应该简化税务操作手续,提高税收优惠抵扣的便利性。“尽快打通税务与保险系统的对接,可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项目。”
另外,一些保险公司还顾虑业务的长期经营风险,持有谨慎态度。孙洁解释称:“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具有允许既往症投保、保证续保、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等特点,业务风险大、成本高且利润低,保险公司缺乏开展税优业务的积极性。”
王滨认为,应该赋予保险机构更大的业务经营空间,更好调动保险机构能动性。“建议监管部门制定相关产品责任调整规则,允许定期调整既往症定义、正/负面清单、特定门诊治疗手段、慢性病定义等条款内容。”
此外,王滨还建议丰富产品形态,放宽个人账户使用限制,提高政策灵活度。“完善税优健康保险的产品种类,逐步将给付型、津贴型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纳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探索将护理险、健康管理等相关业务纳入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允许投保人在退休前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以鼓励中青年群体参保。”
税延养老险应有效果未充分显现
除税优健康保险外,为鼓励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2018年4月,银保监会、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发布了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和相关配套政策;6月,税延养老险正式对外销售。购买者每人每月可享受最高1000元、每年最高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递延额度。
孙洁介绍,自己在调研时获得的同业交流数据显示,2018年共有16家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延养老业务,累计实收保费约7000万,承保件数约4万件,商业养老保险在发挥第三支柱作用、服务民生和促进实体经济方面的应有效果未充分显现。
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孙洁表示:“产品方面,一是税延优惠政策适用产品品种较为有限,市场上有大量可切实解决客户养老难题、深受消费者喜爱的优秀年金保险产品,但并不能享受到税延政策,导致税收刺激效果未能达到预期。二是税延额度较小,6%或1000元每月的抵税额度对中高收入人群的吸引力显得尤为不足;领取阶段税率较高,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于投保人而言节税效果更加有限。”
“销售方面,税延养老险产品目前仅在上海、苏州工业园区和福建(含厦门)三个地区试点,未在全国大范围铺开,销售范围受到较大限制,仅有极少人群能享受到该项政策福利。运营流程方面,该产品后续运营主要依托于中保信平台,凭证生成、客户信息保全等操作流程较为复杂,需要保险公司、投保人及投保人所在单位之间的配合,增加了投保人的操作难度,使投保人的节税体验大打折扣。”
为此,孙洁建议,扩大税收递延政策适用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一方面,按照国际经验,商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往往会激发居民配置养老保险的热情。例如,美国税收递延政策广泛适用于个人购买的年金保险,并推动年金保险在1971年至1982 年的年均 20%以上增长。建议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个人购买的其他保障性年金保险给予一定额度内的税收递延优惠。另一方面,经过前期探索,相关参与方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可逐步扩大税延养老险试点范围,最终放宽至全国。同时,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制定不同的抵税额度上限政策。”
此外,在操作层面,孙洁表示,可以适当提高税收优惠力度,理顺相关参与方的信息衔接和沟通。“一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个人所得税税基、税率政策的调整以及专项抵扣政策的出台,对税延产品造成较大冲击。可适当提高税收优惠额度,如10%或5000元额度;目前领取阶段7.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调整为3%,对重疾、身故或全残情况,建议领取时免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加强中保信系统与税务部门的信息衔接,设定自动认证,取消个人账户激活、取消个人税延凭证的出具,即客户投保成功后自动默认并进行抵扣,简化当前流程。税务部门可以组织企业人事部门和报税人员税延扣除专项培训,以增强企业组织员工参保的积极性,真正做大第三支柱。”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